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,为网络上的“擦边球”式侵权行为敲响了警钟。法院明确指出,即使表达方式隐晦,只要能够被识别出来,就要承担责任;而利用抽奖等方式导致侵权范围扩大的,则属于加重情节。
该案涉及两位公众人物——演员甲某某和乙某某。丙某作为乙某某的粉丝,却多次在社交媒体上发布针对甲某某的负面内容。丙某使用了“甲X某劣迹艺人”、“臭名昭著”等贬损性词汇,并配以“诈骗素人钱财”、“挑唆素人吃药”等未经核实的图片信息。为了扩大影响,丙某还发起了“不限圈抽奖”活动,激励网友转发相关内容。
甲某某认为其名誉因此受到严重损害,遂将丙某诉至法院。丙某辩称,其言论并未直接点名,且属于正常的讨论和评价范畴。
然而,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丙某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。法院强调了几个关键判断标准:首先,认定言论的指向性,不取决于是否完整点名,而应结合言论内容、发布背景及公众认知习惯进行综合判断。本案中,虽然使用了代称,但结合相关话题标签,足以让公众识别出具体指向。
其次,使用“劣迹艺人”等词汇已明显超出合理评价的限度,构成对他人人格的贬损。而对于“诈骗钱财”等未经核实、也无证据支持的信息,其传播足以显著降低甲某某的社会评价。
再次,法院认为,丙某通过“不限圈抽奖”的方式激励转发,客观上导致了侵权后果的扩大,这一行为属于加重情节。最终,法院判决丙某承担赔礼道歉、赔偿合理开支等责任,二审维持了原判。
法官在庭后表示,此案是典型的采取“含沙射影”方式暗指他人的侵权行为。判断“影射”是否构成侵权,可以参考以下标准:言论是否依附于具体事件或人物背景;是否包含能识别身份的特征信息(如职业、作品等);以及特定范围内的受众能否自然地将言论与特定主体联系起来。
法官提醒,虽然公众人物对舆论评论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,但这并非没有底线。法律保护的是基于事实、出于公益目的的理性评论,而非以情绪宣泄和恶意传播为目的的人身攻击。简而言之,评论有界,隐晦并非免责的挡箭牌,通过不当方式扩散未经核实的信息,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宝尚配资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